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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省分三类消纳区,限制新增光伏项目类型

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就优化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展布局,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对2021年全省新能源消纳能力作出指引。

文件表示,经统筹考虑,湖北省按全省分县(市、区)消纳能力由高到低分为三类区域。

Ⅲ类区域为消纳困难区域,仅可新增户用光伏、建筑屋顶的分布式光伏以及百万千瓦基地。

Ⅱ类区域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可新增五类光伏项目,分别为Ⅲ类区域可新增项目、风光储项目、结合火电灵活性改造的风光火互补项目、利用现有风电和水电项目送出工程建设的风光水互补项目以及新能源扩(续)建项目。

Ⅰ类区域为具备消纳空间的区域,除Ⅱ、Ⅲ类可建项目外,其他新能源项目可有序推进。

以下为原文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38755-2019)的有关要求,为优化我省新能源项目(指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下同)发展布局,引导企业理性投资,不弃风弃光,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能源局会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对全省各区域2020年新能源项目并网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2021年全省新能源消纳能力进行预测分析,形成了《湖北省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现予印发。

附件:湖北省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

湖北省能源局2021年3月3日

附件

湖北省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

一、各地区消纳情况

统筹考虑全省新能源在建项目、电力负荷和送出通道、电网网架结构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情况,以及国家对新能源弃风弃光率的要求,全省分县(市、区)消纳能力如下(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消纳能力由高到低按Ⅰ、Ⅱ、Ⅲ三类区分):

Ⅲ类区域为消纳困难区域。包括宜昌市(除远安县、当阳市外)、十堰市(除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外)、荆州市(沙市区、江陵县、松滋市)、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红安县、麻城市)、随州市、恩施州(除建始县、巴东县以外)。

Ⅱ类区域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包括襄阳市、宜昌市(远安县、当阳市)、黄石市(阳新县)、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荆州市(荆州区、监利市)、荆门市(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沙洋县、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孝感市(大悟县、安陆市、云梦县、孝昌县、孝南区)、黄冈市(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咸宁市(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恩施州(建始县、巴东县)、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

Ⅰ类区域为具备消纳空间的区域。包括除Ⅲ类和Ⅱ类外的其他县(市、区)。

二、消纳结果运用

Ⅲ类区域可新增建设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固定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百万千瓦基地。

Ⅱ类区域可新增建设以下五类项目:一是Ⅲ类区域可新增建设的项目;二是风光储项目(指风储、光储、风光储项目);三是结合火电灵活性改造建设的风光火互补项目(指风火、光火、风光火互补项目);四是利用现有风电和水电项目送出工程建设的风光水互补项目(指风水、光水、风光水互补项目);五是新能源扩(续)建项目。

Ⅰ类区域优先新增建设Ⅱ类区域的五类项目,有序推进其他新能源项目建设。

请市州按照消纳指引,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推进全省新能源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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