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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称优步为出租车公司,而不是高科技公司

欧盟最高法院裁定,对超级汽车的监管应像运输公司,而不是像充当中介的技术公司那样。

优步已经被欧洲法院判处流鼻血,该法院裁定该公司应作为运输提供者而不是技术公司进行监管。法院驳斥了Uber的论点,即Uber只是一个应用程序,充当驾驶员和希望共享旅程的客户之间的中介,因此应受欧洲在线服务法的约束。

欧洲法院(ECJ)在裁决中说:“由Uber提供的将个人与非专业驾驶员联系起来的服务涵盖在交通领域。

它说:“因此,成员国可以调节提供这项服务的条件。”

法院宣布后,Uber发表了一份声明,或多或少地表示,由于它已经按照欧洲的运输法运作,因此不知道到底有什么大惊小怪。

优步发言人在一份声明中说:“这项裁决不会改变我们已经根据运输法运营的大多数欧盟国家的情况。”

“正如我们的新任首席执行官[Dara Khosrowshahi]所说,对Uber等服务进行监管是适当的,因此我们将继续与欧洲各城市进行对话。我们将采用这种方法来确保每个人只要轻按一下按钮,就能获得可靠的乘坐体验。”

意见:我是超级使用者的忠实拥护者,现在我把它用在叫出租车上,我知道自己的选择会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影响他人的生活。对我来说,我可以更快,更便宜地到达目的地,而且通常使用更清洁,维护更好的车辆。

但是,优步应对此进行监管……这不是将驾驶员与客户联系起来的中介机构……它创造了一个利基市场,如今已成为一家市值680亿美元的公司。让我们不要自欺欺人,将您带到目的地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因此这并不是真正的乘车共享,而这只是一项无标记的出租车服务。乘车分享是我昨天所做的;看到,我的儿子正要去一所足球学校,他的一个学校朋友也去了–我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一起去了这所学校,他的朋友同时去了同一个地方。那就是乘车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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