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电动车 >

明确要求机动车为电动车让道!如此立法,值得所有人点赞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244.gif

近日,福建省司法厅网站发布关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继浙江、江苏、广东三省后,第四大针对电动车管理进行立法的省份。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248.jpg

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9月23日~10月23日,届时正式立法和实施后,意味着福建省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和道路通行以及管理活动都有了统一的标准和法规。

那么此次福建省发布的《意见稿》有哪些重点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01.

生产和销售

生产方面:严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车生产厂、进口商必须主动对自己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鼓励生产企业生产带有定位装置的非机动车。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302.jpg

销售方面:鼓励销售方对电动车进行带牌销售;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对废弃的蓄电池实行集中回收处置制度,不允许私人回收和二次售卖。

02.

登记和上牌

新车上路:购车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电动车可凭购车发票临时上路行驶;

超标车:超标车不予登记,严禁超标车上路行驶;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307.jpg

二手转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30日内前往原登记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上牌费用:牌证工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注册登记时的必需材料,不予注册登记的条件以及撤回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的条件等。

03.

上路路权

路权问题: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安全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对于现有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不足的道路,鼓励采取削减机动车停车位、缩减机动车道等措施,优先保障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空间。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311.jpg

停放问题: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已建成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04.

上路秩序

使用时间:电动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载人、头盔:电动车上路可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戴头盔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50元罚款。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316.jpg

保险: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05.

违规和处罚

超标车:生产、销售超标车,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示和告知:未公示产品型号、生产企业,或者未向消费者承诺销售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改装:驾驶改装、加装车辆上路,或是驾驶超标车上路的,处以300元罚款,销售方改装、加装电动车的,处2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320.jpg

上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牌照的处以300元罚款;

道路违规:对不戴头盔、未按规定上牌、遮挡号牌、违规载人等行为,处以50元罚款。

06.

全球电动车网点评

从大致内容来看,福建《意见稿》与浙江、江苏、广东三省基本一致,但从电动车路权等问题上看,福建省管理办法更人性化、更考虑民生、更注重绿色出行的健康发展。

微信图片_20200929083331.jpg

“对于现有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不足的道路,鼓励采取削减机动车停车位、缩减机动车道等措施,优先保障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空间。”

在此之前,从来没有一个省份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利益发生冲突时,会站在非机动车一方,福建是第一个。单就这一条,就值得大家竖起大拇指。

以浙苏粤闽为鉴,相信全国其他省市的电动车立法工作也正在筹备之中,我们逐步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似乎也宣告着电动车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化、正规化正在到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