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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下劳斯莱斯撞车事故认定书 面包车车主未负全责

(原标题:警方下达长沙劳斯莱斯撞车事故认定书:面包车车主未负全责)

就7月5日在长沙开福区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区路段发生的劳斯莱斯库里南与长安牌面包车相撞的交通事故,7月16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定了此前网络盛传的“面包车负全责”的说法。

经过交警部门进一步的调查,给出了最终定责。面包车司机违反禁止标线、转弯时超速,负主要责任;劳斯莱斯车主操作不当、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开福交警经过初步调查时已排除二者酒驾的嫌疑。

警方下劳斯莱斯撞车事故认定书 面包车车主未负全责

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在长沙开福区,7月5日下午14时许,周某驾驶湘A****Q号小型客车(长安牌面包车)沿福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正美苑小区前路段,在此处双黄线路段由东往南左转弯时,遇沿福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陈某驾驶的H****9(临时牌照)的劳斯莱斯库里南,发生库里南车头与长安面包车右侧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及车上一名乘客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

从现场视频来看,被撞的劳斯劳斯库里南车头受损严重,而长安面包车侧翻在一边。从损坏程度来看,并没有库里南那么严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开福交警大队认定:

在此次事故中,周某驾车违反禁止标线及转弯时超过规定速度(经鉴定:湘AD7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参考速度在33km/h至34km/h之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驾车操作不当及超速行驶(经鉴定:湘H658**(临)号小车事发前的行驶参考速度在76km/h至77km/h之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这辆事故车的维修费用不菲,网上曾流传这辆劳斯莱斯库里南一张高达两百多万元的天价维修单。

虽然这张维修单的真实性还有待考证,但这辆被撞的劳斯莱斯库里南BB版售价高昂,官方指导价为780万元。如果从豪车的汽车零整比一般高于500%来判断,即使此次事故认定结果并非长安面包车全责,长安车主依然可能面临巨额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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