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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取消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度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管理制度,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取消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受理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申报,《泉州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一并废止,不再作为申请上牌的依据。

二、即日起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四、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定期分批对外公布符合CCC认证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备案清单,消费者可关注“泉州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自行查询符合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如有新增的电动车品牌型号,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消费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照片”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地址:泉州南安市霞美镇霞美西路688号车管所)进行备案登记。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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