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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货运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物流配送市场实际,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要求,现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30日,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一并提出。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寄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货运与运输服务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4号,邮编:528000。请在信函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3.传真可发至(0757)82223396。

4.联系人:黄映川,联系电话82225034。

附件: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9月21日

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货运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物流配送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城市物流配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鼓励采用氢能源货运车辆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业务的专项运营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源整合,绿色环保。鼓励承担城市物流配送的运输、物流、快递企业使用氢能源货运车辆,以需求带动加氢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逐步推行以氢能源货运车辆为主的城市物流配送,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实行以政府政策引领,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构建企业自负盈亏、政府合理补贴的车辆使用政策扶持体系。

(三)与时俱进,动态调整。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氢能源使用进行扶持的基础上,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氢能源货运车辆进行扶持。根据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和氢能源应用技术的发展情况,对扶持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和使用。市、区财政部门依职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进行监控通报。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分别进行纪检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氢能源货运车辆。

(一)2017年至2020年期间购置,并在佛山市登记注册;

(二)自车辆购置以来一直实际用于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

(三)车型属于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的氢能源货运车辆;

(四)车辆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中的各项技术要求;

(五)持有效《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需提供);

(六)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七)自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申报规定时间止,行驶里程不低于2万公里(含2万公里);

未发生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氢能源货运车辆,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自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申报通知规定时间止,车辆行驶里程在2万至10万公里之间的,补贴标准为2.2元/公里(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8分担,其中市级补贴0.44元/公里,区级补贴1.76元/公里)。每辆车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车辆补贴金额=2.2元/公里×核准的行驶里程数;

(二)自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申报通知规定时间止,车辆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的,按最高22万元给予补贴。

第七条 如专项扶持资金按第六条标准拨付后有结余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如专项扶持资金预算总额不足以按照第六条标准拨付的,在预算最高限额内按照全市氢能源货运车辆总里程调低补贴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专项扶持资金预算总额÷核准的全市氢能源货运车辆总里程(单位:元/公里,取小数点后一位)。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由市、区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给资金使用单位。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主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二)依法购买氢能源货运车辆用于城市物流配送,并合法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三)申报单位与购买车辆单位名称一致(车辆转让到申报单位名下的除外,但需另行提供佐证材料);

(四)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含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含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各项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向属地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须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汽车运营补贴申请表》电子版;

2.营业执照扫描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扫描件;

4.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或者第三方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

5.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符合扶持条件车辆的登记证书、购车***、《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需提供)扫描件;

7.车辆实际用于城市物流配送的佐证材料,如货单(每月至少2份)、GPS轨迹记录等(每月至少一份);

8.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出具的车辆行驶里程佐证材料(相关数据不得迟于规定申报日期2020年12月31日);

9.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远程监控设备佐证材料;

10.******部门出具的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证明。

(二)须同时提交的书面材料:

1.《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汽车运营补贴申请表》;

2.符合扶持条件车辆的登记证书原件、购车***原件(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及时退还企业);

3.企业承诺书原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财务资料等。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需及时将《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汽车运营补贴申请表》和本辖区《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氢能源货运汽车补贴汇总表》提交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复核和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本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发布具体的专项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开展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有关通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向属地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三)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线上线下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同时以申报企业为单位,按照不少于所申请扶持资金车辆总数30%的比例,对车辆行驶里程、外观、实际承担城市物流配送等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通过线上线下分别提交已审核的资料给市交通运输部门。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拟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公示7天。

(五)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程序将专项扶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相关资金下拨到相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及时将相关资金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分别履行以下管理和评价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牵头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3.拟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4.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并进行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

6.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

1.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区财政部门;

3.督查全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视情况进行抽查评价;

4.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5.负责建设维护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

(三)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组织本辖区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资金申报;

2.对本辖区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监督检查本辖区申报单位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

4.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5.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1.根据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

2.督查本辖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信息需求时,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六条 各区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指导力度,及时地协调解决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主动地向市交通运输、市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以及绩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可从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扶持资金预算金额的1%。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主体、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拨付专项扶持资金,已拨付专项扶持资金的全部追回,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骗取资金补贴的,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年起,五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二)同一扶持对象每年只能向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扶持对象出现多头申报、重复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自当年起五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政府专项补贴资金的资格。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由市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以后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政策,待国家和省、市相关补贴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通知限定的时期内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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