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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几点思考

国家能源局6月5日印发《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22日向社会发布。回顾“十三五”期间每年的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6~2018年都是在当年的2、3月份公布,2019年未见公开披露。今年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及“六稳”和“六保”的特殊背景下,保障能源安全底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继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是《意见》的主要关切。本文就《意见》部分内容提出一些粗浅观察和思考。

1能源安全保障是重中之重

《意见》延续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思想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基本要求,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做文章。和2016~2018年连续将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指导思想内容不同,2020年《意见》的指导思想明确要保持能源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突出能源安全底线保障(表1)。

表1 “十三五”期间《意见》重点任务与指导思想

我国能源安全的核心是油气供应安全。今年疫情背景下国际油气市场异常剧烈动荡是一个提醒,过低的油气价格影响国内外生产意愿,可能会带来供应安全风险,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冲突、主要生产国政策转向都可能影响国际油气的正常供应秩序,威胁到我国油气供应安全。《意见》提出加大勘探开发增强国内供应能力,加快管网建设和互联互通,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增强储备能力,并且特别提到要增强油气替代能力。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对国内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都造成剧烈冲击,叠加国际政治经济和能源形势变化,能源产业链的正常运转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央在2018年提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六稳”基础上,今年又提出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六保”。就在《意见》印发一星期后,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两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两个文件的核心指向都是“能源安全”。

2天然气产量预期目标偏保守

为了扩大清洁能源利用规模,政府对提高天然气产能一直抱有较高的期望,但在资源条件、改革进程和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约束下,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页岩气和煤层气实际产量屡次未能达到规划目标。2016年发布的《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2020年天然气产量预期目标为2070亿立方米,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020年产量目标2000亿立方米以上。若要实现“十三五”产量目标,意味着2020年产量增长率要达到17.5%;若要实现2018年提出的2020年产量目标,增长率也需达到13.5%(见图1)。从目前来看,实现这些目标都有困难。

图1 2011-2019年我国天然气产量、同比增量及同比增幅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备注:目标产量1:《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预期目标产量 目标产量2:天然气“十三五”规划2020年预期目标产量

《意见》提出今年天然气预期目标产量约为1810亿立方米(表2),这和2019年产量相比增量仅有48亿立方米,同比增幅只有2.7%,结合目前发展情况来看,这个预期目标则显得偏保守。

“十三五“以来,我国天然气产量连年增长,2017~2019年连续三年里每年的增量都超过100亿立方米。2019年产量达1762亿立方米,创历史新高,增量达160亿立方米,同比增幅达10%。今年虽受疫情影响,1~5月的天然气产量累计增量已经达到63亿立方米,增幅为10%。

考虑到主要油气生产企业加大天然气发展的战略取向,加上目前石油生产亏损而天然气生产盈利的现实,以及行业生产运行特点和国家增储上产政策导向,预计今年剩余时间天然气产量仍将维持较快增长,若年增长率按10%估算,2020年产量可达1938亿立方米,若按8%估算,产量可达1902亿立方米,若按5%估算,产量也会达到1850亿立方米,均高于《意见》设定的目标。

目前国内疫情基本可控,经济回升势头稳定,北方地区煤改气和清洁取暖工作稳步推进,天然气增量消费需求空间依然较大,不会制约国内天然气增产。虽然目前进口天然气价格下降明显,LNG现货价格只有2美元/百万英热,未来一段时间也不至于大幅上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LNG现货进口,但主要进口企业需要优先消纳进口长协,其他进口企业能够利用的接收窗口能力有限,不会大量挤占国内天然气消费市场。

3国家管网公司是否应承担储气责任

《意见》提出“压实上游供气企业和国家管网公司储气责任”,在公开的文件里这是首次明确提到国家管网公司的储气责任。在此之前,储气责任的要求是上游供气企业承担相当于销售量的10%,城燃企业承担相当于用气量的5%,地方政府承担3天的需求量。随着上游供气企业管道、部分LNG接收站和储气库资产划转进入国家管网公司,理论上讲,原来规定上游供气企业10%的储气责任应该由上游供气企业和国家管网公司共同承担。

但是,国家管网公司的基本定位是管输服务企业,向用户公平开放管输容量、接收站和储气库能力,不应该参与天然气的买卖活动。如果规定国家管网公司的储气责任,是否意味着国家管网公司要参与天然气买卖。国家管网公司的职责应该是保障管网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用户的要求把天然气输送到用户指定的目的地。国家管网公司应该把储气能力向用户公平开放,主要由天然气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动的供应量具体安排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储气责任。

国家管网公司2019年12月挂牌成立,相关资产的产权交接尚未完成,因此预计2020年不会存在储气责任的实际划分情况。(张雄君 武凤阳 张沥月作者供职于北京燃气集团研究院,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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