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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安交警发布通告: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并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

日前,常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并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

据介绍,目前常州市登记注册电动自行车308万辆,其中,中心城区135万辆、申领临时信息牌(黄牌)77.7万辆;登记注册摩托车50063辆,其中常武地区11704辆。平均不到2人便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不到百人拥有1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广大市民出行首选的代步工具,而摩托车不再是一种代步工具,更多成为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游玩工具。

2019年,常州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员总数的48.3%、42.4%,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尤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常州的中心城区范围由原来34.3平方公里逐步扩大到现在的96平方公里,原有3.4平方公里的“限摩”区域已不能覆盖目前的主城区,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夜间飚车、轰鸣声扰民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常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向社会公众解读5月15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通告》首先对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作出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注册登记,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号牌;使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注销报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符合新国标的非本市号牌电动自行车,本市居民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可以凭相关证件到我市“转籍窗口”,免费换发本市号牌。

根据《通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宜搭载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

《通告》还对电动两轮车安全管理作出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自2020年7月1日起,悬挂非本市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在城区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悬挂本市临时信息牌(黄牌)的电动两轮车,至2024年4月14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通告》设置了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严管区域。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自2020年7月1日起,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区丽华北路、关河路、长江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含边框道路)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东路、河海东路、巫山路、龙城大道、泰山路、汉江路围成的区域和巫山路(龙城大道至河海东路)、龙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龙城大道至汉江中路)、汉江路(泰山路至建东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保障服务民生的专项作业车除外。

《通告》调整了摩托车限行区域。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号牌摩托车限行区域调整为以下区域: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限行时间不变;摩托车不得在城区丽华北路、关河路、长江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含边框道路)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东路、河海东路、巫山路、龙城大道、泰山路、汉江路围成的区域和巫山路(龙城大道至河海东路)、龙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龙城大道至汉江中路)、汉江路(泰山路至建东路)行驶;用于执勤执法工作的摩托车除外。

附《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的通告》全文: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1.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注册登记,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号牌。

4. 使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注销报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5. 符合新国标的非本市号牌电动自行车,本市居民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可以凭相关证件到我市“转籍窗口”,免费换发本市号牌。

6.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宜搭载人员。

7.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遇红灯时,在停车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待;遇左转绿灯时,直行电动自行车不得抢行闯红灯。

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

9.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

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失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加强电动两轮车安全管理

1.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自2020年7月1日起,悬挂非本市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在城区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悬挂本市临时信息牌(黄牌)的电动两轮车,至2024年4月14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设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严管区域

1.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自2020年7月1日起,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区丽华北路、关河路、长江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含边框道路)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东路、河海东路、巫山路、龙城大道、泰山路、汉江路围成的区域和巫山路(龙城大道至河海东路)、龙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龙城大道至汉江中路)、汉江路(泰山路至建东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3. 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保障服务民生的专项作业车除外。

四、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

1.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号牌摩托车限行区域调整为以下区域: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限行时间不变。

2. 自2020年7月1日起,摩托车不得在城区丽华北路、关河路、长江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含边框道路)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东路、河海东路、巫山路、龙城大道、泰山路、汉江路围成的区域和巫山路(龙城大道至河海东路)、龙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龙城大道至汉江中路)、汉江路(泰山路至建东路)行驶。

3. 用于执勤执法工作的摩托车除外。

五、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常州经开区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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