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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加氢站参照加气站管理

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规定新建加氢站暂时参照加气站(CNG)进行管理,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环节集中发力,推进氢能供应体系建设,力争两年建成完善的氢能产业链,五年内形成年产值过千亿的产业集群。

以下为原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其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安全运行,促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原则

(一)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加氢站项目(含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实施管理;对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相关标准管理。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汽车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工作,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汽车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加氢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管理及项目审批工作。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

二、理顺审批流程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和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新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应适当超前布局,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终端用户。

(五)对新征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对符合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要求并在城市控制性规划中落实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出让方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现有汽车加油(气)站、充电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或者企业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的汽车加氢设施(不对社会开放),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相关手续。

(六)对新建设的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加氢加油(气)合建站项目立项参照执行。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勘查,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八)汽车加氢站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实施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汽车加氢站施工图实施审查。在图审机构取得相关审查资质前,暂时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施施工图设计审查。

(九)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相关部门按程序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区县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依法实施许可

(十一)在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前,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相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氢气)。此外,经营单位需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相关部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字〔2015〕6号)等规定予以审查发证。

四、规范经营服务

(十二)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37244-2018)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每3个月将车用氢气样本送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质量检测。

(十三)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停、歇业的,必须提前60日向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歇业。

(十五)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载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五、加强安全管理

(十六)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运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十七)经营单位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站内其他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压力容器)作为上岗证。

(十八)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

(十九)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演练。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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